甲乙的速度比为 20:15 = 4:3 ,
①第二次迎面相遇时,两人共行了全程的 2×2 = 4 倍,其中甲行了全程的 4÷(4+3)×4 = 16/7 倍,则第二次迎面相遇的地点到A地的距离为全程的 16/7-2 = 2/7 ;
②甲第二次追上乙时,甲比乙多行了全程的 2×2 = 4 倍,其中甲行了全程的 4÷(4-3)×4 = 16 倍,则甲第二次追上乙的地点为A地;
所以,第二次迎面相遇的地点与甲第二次追上乙的地点之间的距离为全程的 2/7 ,
已知,第二次迎面相遇的地点与甲第二次追上乙的地点相距 300 米,
可得:A、B两地的距离是 300÷(2/7) = 105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