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在天圣五年颁布诏书:“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旧时规定:私下分田的佃农不得随意移动,如果是地主发遣,要发凭由,才能允许别住.(这些佃户)多被地主凭旧规扣留佃户,不放别住,现在变更法则为不用去地主那要凭由,只须每年收完田(交完租)后,就可和地主商量好要去的地方,各自取稳妥便当的方法.既不能让佃户非时私自别住,地主也不能随便扣留.如果地主无理阻拦,可以经过县衙详细审理裁决.”
知大名府的韩琦说:“臣赞同散青苗诏书,务必使自耕小农受益,不能让兼并得太快太急,加重利息,而使国家的国库不能以此增加收入.今天立下的条款,就是允许从乡户一等往下都可以借钱一百贯,三等以上乡户可以多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