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不符合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中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
第(2)条不符合: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定制;
第(3)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任公司经理.
第(4)条不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5)条不符合:优先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但须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第(6)条不符合: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做出决议;
第(7)条不符合: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亏损时,可以用以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而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若在弥补完去年,以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后还有盈余,可以提取盈余公积.
第(8)条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能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聘请其他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要么是全体股东,或者是全体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法定代表人无权一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