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地相距600千米,甲坐车从A地到B地,2小时后,乙和丙也从A地出发前往B地,有过了3小时,乙追上甲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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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追上甲时,甲走了 5 小时,乙走了 3 小时,

所以,甲乙的速度比为 3∶5 .

已知丙的速度比甲的速度快1/9,

所以,甲丙的速度比为 9∶10 ;

丙追上甲时,甲走了 2÷(1-9/10) = 20 小时.

可得:甲乙丙的速度比为 9∶15∶10 ,乙丙的速度比为 3∶2 .

甲乙丙三人相遇时,乙丙一共走了 600×2 = 1200 千米,

其中,丙走了 1200×(2/5) = 480 千米,

甲和丙一样,也走了 480 千米.

所以,甲的速度是 480÷20 = 24 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