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进行竞走比赛,甲用11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走完全程,乙用16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走完全程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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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路程设为S 丙用的总时间为H

根据题意:

甲用11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那么他用的时间H(甲)=S/11;

乙用16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的一半,又用8千米/时的速度走完余下的路程,那么

H(乙)=S/2 / 16+ S/2 / 8 ,简化为 H(乙)=S/ 32/3

由丙的条件可得出以下等式:16x H/2 +8X H/2 = S 推出H(乙)=S/12.

于是比较三个人的时间,分母相同,比较分子:32/3H(丙),即可得出丙先到,其次是甲,最后是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