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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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乙丙丁的事由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否.丁戊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对退伙钱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向全体合伙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