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从甲地步行到乙地,又从乙地沿原路乘汽车返回,因此回程用的时间比去时的时间少1小时50分钟,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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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步行的速度是x千米/小时,则汽车的平均速度是(x+11)千米/小时.

30/x=30/(x+11)+11/6

解之得:x1=9,x2=—20(舍去)

所以汽车的平均速度为:9+11=20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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