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问题,谁能给我详细的解释一下呢,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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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BD,甲丙约定甲在债务届满2年不还款时,丁才代为履行,1997年6月3日,甲的债务期限才满,从这天开始算起,到1999年6月3日,甲才算满2年不还款,某丁才代为履行,由于这一般债务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时效是2年,即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时效期间应道200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