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同时从A,B两地相向而行,第一次相遇在离A地40千米处,然后继续行驶各自到达终点后立即返回,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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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从开始到最后一次相遇,总共走了3倍于甲乙两地距离的路.所以第二次相遇的时间是第一次相遇时间的3倍,所以

40×3-20

=120-20

=100千米

或者这么想,(s为甲乙地距离),甲乙从开始到最后一次相遇,总共走了3倍于甲乙两地距离的路(即为3s).所以总时间是第一次相遇的时间的3倍,第一次相遇时距离A地40千米,就是甲走了40千米,3倍时间所以,甲总共走了3*40=120千米,乙到达了终点后返回在距B点20千米处相遇,所以乙总共走了(s+s-20)千米(s为甲乙地距离),甲乙总共走的路为3S=120+(s+s-20),所以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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