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向四川灾区捐款总数的3 分之1,乙的捐款数是其他三人捐款总数是其他三人捐款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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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占总数的1/3÷(1+1/3)=1/4

乙占总数的1/5÷(1+1/5)=1/6

丙占总数的1/6÷(1+1/6)=1/7

丁占总数的1-1/4-1/6-1/7=37/84

总数:148÷37/84=336元

甲:336×1/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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